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区,打工,有前科。因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逮捕。
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村,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口岸,打工,有前科。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凌晨3 点多,在甘其毛都口岸**煤场西侧停车场,盗窃了3个刹车鼓、5个轮毂、2片刹车片、1个后桥车轴、1个挂车牵引座、1片扁担、3个带轮毂的轮胎等物品离开现场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被盗物品评估总价值为:2407.00元(贰仟肆佰零柒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合伙盗窃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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