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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郭某某,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单元**。2015年7月25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绿茶一瓶、香肠一根、风味酸奶一盒等商品;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绿茶一瓶、烧鸡一只、风味酸奶一盒等商品;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水饺一袋、香肠一根等商品;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蛋糕、冰淇淋、山药等商品。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结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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