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陕西省周至县人,家住周至县某镇某村某路某街*号,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陕西省周至县人,家住周至县某镇某村某路*号,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在终南镇某村陈某某家平房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台式电脑一台、EVD播放机一个、红塔山香烟两条。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分别是人民币1560元、228元、186元。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974元。
2014年4月初(具体为4月1日至4月3日)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1人在终南镇某某村某某街*号李某某家破窗入室,并盗窃现金10余元、建设牌红色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是人民币4680元。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690元。
2014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撬门进入终南粮站十字西一移动营业厅内,盗窃保险柜一个,撬坏营业厅内自主缴费机一台,并将柜台内的手机盗走。随后,郭某某将保险柜推到终南火神庙附近小路后,又叫1人一起将保险柜转到田峪河北,在河道里郭二人砸开保险柜,将柜里现金人民币5051元及手机等物品盗走。涉案物品包括手机19部、内存卡5个、载卡机一个等。经物价鉴定该营业厅被盗物品以及其他财物受损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14410元。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9461元。案发后,郭某某的家属赔偿终南镇移动营业厅人民币9000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29125元,被告张某盗窃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亚明
2014年10月17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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