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雇刘某某开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市场购买毒品海洛因,2018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郭某某与张某某到达成都市**市场后,郭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200克,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后在返回路上,在天水市秦州区十天高速公路**隧道口被民警当场查获,从郭某某身上及所坐的轿车后排座位上的方便面盒子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包,净重:199.155克,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净重:98.814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8年8月3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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