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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组,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05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08年5月26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2000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在莘县**镇**社区院内**小区**号楼楼门前,被告人郭某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鲁客”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驾驶该辆电动三轮车到被告人张某甲住处,张某甲在明知该电动三轮车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收购该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张、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收款收据等;3.证人沈某某、张某乙、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二份、现场指认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行车轨迹视频一份、指认现场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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