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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丁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9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幢**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孙某甲(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姜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经营的青岛**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姜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为青岛**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4500元。后青岛**已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84927.35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2、2015年6月,孙某乙(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孙某甲为其经营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姜某某,由姜某某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为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01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0869.23元;2017年2、3月份,孙某乙为骗取国家税款,再次联系孙某甲为其经营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为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98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9030.77元。上述5份发票均被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79900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3、2017年3月,王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孙某甲为其经营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为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24000元,后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3份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47076.93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4、2015年6月,韩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孙某甲为其实际经营的济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姜某某,由姜某某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为济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99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6709.11元。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韩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多次联系孙某甲为其实际经营的济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为济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1718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04206.55元。济南**服饰有限公司将上述18份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20915.66元。

5、2015年11月,杨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孙某甲为因其经营的济南来**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甲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为济南来**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66837.6元,后济南来**制衣有限公司将上述4份发票均入账抵扣。2019年9月,济南来**制衣有限公司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6、2016年3月至6月间,郭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焦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南宫市**棉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丁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20066.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78414.8元。后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丁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22份发票均入账抵扣。

7、2018年2月,郭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通过焦某某联系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盖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宫市**棉业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01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4505.9元,后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5份发票均入账抵扣。

8、2015年4月至11月,龚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为自己实际经营的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为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911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29476.09元。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为骗取国家税款,龚某某多次联系张某某为自己实际经营的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联系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为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81755.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645989.77元。后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将上述50份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775465.86元。2019年6月至7月,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9、2015年11月,孔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张某某为其经营的湖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为湖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93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00692.3元;2016年12月,孔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再次联系郭某某为其经营的湖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为湖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7179.48元。上述12份发票均被湖北**服饰有限公司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87871.78元。2018年12月,湖北**服饰有限公司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10、2015年8月到11月,夏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张某某为其实际经营的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郭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为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058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01793.68元。上述6份发票均被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将入账抵扣。

11、2015年4月到6月,夏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张某某为其实际经营的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青岛**戊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为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734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18771.88元,上述7张发票均被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将入账抵扣。2019年,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妮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8册,共一千四百六十九页,补充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一份。

4.张某某补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5.量刑建议及说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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