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出生地江西省潘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别名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涞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店**徐某某居间联系他人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并由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某某、张某某提供京籍人员焦某某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223-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郭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北里**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5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店**徐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居间联系并传递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为无资质购房人王某某伪造编号为J340621-2010-******的结婚证一张,后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一园**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安徽省濉溪县档案馆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5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店**徐某某、刘某某居间联系并传递尚某某(另案处理)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370923-2014-******的结婚证一张,后尚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层**商品房一套。经山东省东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居间联系他人并传递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370923-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陈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北里**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山东省东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居间联系他人并传递孟某某(另案处理)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112-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孟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南里**号楼**层**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园**店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内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在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在北京火车站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北里**号楼**单元**室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安徽省濉溪县档案馆证明、山东省东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证明、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郭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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