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中专文化,嘉善**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机电有限公司、原嘉善**精密五金模具厂(已注销)实际经营者,住嘉善县**街道**幢**号(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怀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嘉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机电有限公司股东,住嘉善县**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怀某某因所经营的嘉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合计共1075627.31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56287.72元,均已申报抵扣。
2、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因所经营的嘉兴**机电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黄某某购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价税合计共1400146.3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203440.06元,均已申报抵扣。
3、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因所经营的嘉善**精密五金模具厂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价税合计共2981584.06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33221.63元,其中26份已被申报抵扣(涉及税款数额共计380818.98)。
另查明,被告人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怀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怀某某或单独或共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分别共计790000余元、15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怀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许 雅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怀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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