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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广场由成某某将路过广场的被害人刘某某以按摩为名带到潇湘街道南城门7组207号出租房,郭某某尾随至现场附近,到达出租房后刘某某将衣物脱掉睡在床上,郭某某趁刘某某头向下靠在枕头之际,进入房间将摆放在床边柜子上的裤子裤包内现金2300元盗走,成某某紧随其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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