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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成某某非法拘禁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霍州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霍州市**路**区**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经被害人黄某某介绍与“**”游戏公司合作“跑码”业务,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其向被害人黄某某购买的“当面付”系统通道源代码功能有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产生矛盾。之后,被害人黄某某私自领走被告人郭某某交纳给“**”游戏公司的20000元保证金,并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0000元,且承诺将一并归还。此后,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黄某某要债无果。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向霍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无果,便购买一浙江杭州手机号码注册QQ号隐瞒身份联系被害人黄某某,以商谈合作事宜为由约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福建省三明市碰面。被害人黄某某同意后,被告人郭某某便准备好约束带,与被告人成某某一起从霍州市赶到三明市,期间两人商量好被告人成某某负责以前述QQ号用户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见面并将其带至预定的民宿房间内。

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到达三明入住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房间(民宿)后,被告人郭某某通过QQ约被害人黄某某在大国联宾馆楼下碰面。当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下楼与被害人黄某某碰面并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房间。两人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郭某某便与被害人黄某某理论债务问题,被害人黄某某矢口否认,被告人郭某某遂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并拿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之后,被告人成某某离开该房间,但因担心被告人郭某某冲动出事又再次回到该房间内。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则继续协商债务解决办法,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表示要离开未果。当日2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用约束带将被害人黄某某手脚绑在椅子上,约半小时后被告人成某某用打火机烧断约束带。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又用约束带将被害人黄某某手脚绑在椅子上,被害人黄某某随后自行挣脱,当晚,三人均在房间内休息。

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害人黄某某以找人筹钱为由向被告人郭某某索要手机,并于当日19时16分许通过微信联系前妻刘某某,告知其被拘禁的地点,并让刘某某报警,刘某某随后拔打110报警。民警于当日20时许在**房间成功解救被害人黄某某,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手机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电梯、楼道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成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凤娟

检察官:葛 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霍州市**村**号;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霍州市**路**区**巷**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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