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兔**村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明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为获取**工业(荆州)有限公司的饲料赊销资格,欲以其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的住宅进行抵押,但由于该住宅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郭振华便通过他人办了一套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益<2017>益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63号)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中附有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益房权证资阳字第2016008375号)和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益国用2017第2913号)复印件。郭某某凭借上述证件与**工业(荆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并获得了50万元的饲料赊购额度。2018年,**工业(荆州)有限公司通知郭某某,其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重新办理,于是郭某某又通过他人伪造一张不动产登记证明(益<2018>益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63号)交给该公司,获得了80万元的饲料赊购额度,并继续从该公司赊购饲料。至2018年10月份,郭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向**工业(荆州)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现仍有78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工业(荆州)有限公司的饲料赊销资格,在益阳市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套不动产登记证(益<2018>益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73号)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凭借上述证件资料与**工业(荆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获得了40万元的饲料赊购额度。至2018年12月份,曾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向**工业(荆州)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现仍有13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主动到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振华、曾明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伪造不动产登记证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剑波
检察官助理:谢 芳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振华(13357377612)、曾明星(1387431982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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