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江**村**组,因犯诈骗罪,2010年6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诈骗罪,2014年4月15日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13年5月24日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6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诨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盘某某、李某乙(在逃)合谋前往常德以“丢钱、捡钱、分钱”的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约定由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负责实施诈骗,被告人盘某某、李某乙负责望风和驾车接应,出发前换上了准备的两块汽车假牌照(湘******/湘******)。2020年5月31日,郭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盘某某、李某乙驾车窜到本县**镇**居委会路段,骗取了该镇村民黄某甲现金人民币(下同)2万元、黄金首饰若干、华为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途中将华为手机扔掉,黄金首饰以350元/克销赃后得赃款8000元,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各分得赃款5900元,盘某某、李某乙各分得赃款3600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黄金首饰470元/克,价值1081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盘某某各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证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黄某乙、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为主犯,盘某某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系诈骗老年人,酌定从重处罚;郭某某、朱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从重处罚,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酌定从重处罚;李某甲、盘某某已分别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盘某某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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