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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朱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80********,汉族,大学本科,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虎丘区**苑**幢** 室。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8********,汉族,大学本科,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住苏州市姑苏区**小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均于2019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均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均于2020年5月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于2018年共同经营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商务广场**室的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赚取费用,明知他人不符合落户苏州条件仍提供中介服务,其中由郭某某负责接待客户、朱某某负责利用电脑软件伪造印章,帮助他人伪造学籍证明、离职证明等文件。郭某某、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计8枚,郭某某另单独伪造公司印章1枚,朱某某另单独伪造公司印章2枚,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给汪某某伪造学籍证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中学、**中学教导处印章2枚,并加盖在伪造的学籍证明上。其中加盖**中学教导处的学籍证明交至苏州市虎丘区**中心。

2.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给王某某、包某某、张某甲伪造学籍证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中学、**中学、枣阳市**中学教导处印章3枚,并分别加盖在伪造的学籍证明上。其中加盖枣阳市高级中学的学籍证明交至苏州市虎丘区**中心。

3.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给凡某某伪造学籍证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脑软件伪造荆州市**中学教导处印章1枚,并加盖在伪造的学籍证明上。上述学籍证明交至苏州市虎丘区**中心。

4.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给张某乙、石某某伪造学籍证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脑软件伪造灌南县**中学、**中学印章2枚,并分别加盖在学籍证明上。上述学籍证明均交至苏州市相城区**中心。

5.2018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为给凡某某伪造离职证明,将加盖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空白文件套打凡某某离职信息。该份离职证明交至苏州市虎丘区**中心。

6.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帮助他人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了上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印章2枚。

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学籍证明、离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包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梅英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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