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朱某甲以利川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已注销)的名义与**镇**村**组村民陈某甲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未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李某甲等人开垦林地用于种植蔬菜,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经勘测,被开垦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并占用林地面积24.78亩。
2011年,郭某某、朱某甲因纠纷散伙,散伙后朱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开垦**镇**村村民余某甲和**镇**村村民余某某的林地用于种植蔬菜,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经勘测,被开垦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并占用林地面积61.3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合作社**营业执照、合同书、退股协议、租用土地合同、关于《利川市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回复、林权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罗某某、余某甲、李某乙、陈某丙、孙某某、李某甲、朱某乙、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测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朱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玲
检察官助理:唐美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2613****;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6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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