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4********,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区**银行**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研究所**栋**单元**层**号,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住贵阳市花溪区**路**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贵A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证人扶某某由石板镇往花溪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离花石路路口30米处时,被告人郭某某发现路口有交警查缉酒驾,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与李某某更换驾驶位置,让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驾驶贵A甲****机动车向前行驶。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应郭某某要求,驾驶该车向前行驶约10米后,与叶某某驾驶的贵A乙****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于贵阳市花溪区**路**村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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