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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93号 

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南阳市**镇***村****组**号,住南阳市卧龙区**西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12月0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从上线微信昵称“九五二七”处购买宛龙翻金网络赌博平台的“钻石”,卖给参赌人员,以供参赌人员在该平台开设房间用于赌博。郭某某在该赌博平台设立“10622亲友圈”,建立微信“一路向北10622”群聊,雇佣李某某担任该微信群管理员,负责核对群内参赌人员输赢情况及催要赌资等工作。经统计,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7月30日,郭某某以1元的价格在该赌博平台购买 “钻石”21500元,并以3-4元的价格出售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从中渔利两万余元,其中给李某某支付工资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郭某某、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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