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抢夺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07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号。2007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有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某某骑乘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在青羊区**街与**街交口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由郭某某徒手抢夺其手持的一部iPhoneXS-m ax (经鉴定价值6577元),二人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销赃耗用。

同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再此骑乘同一辆摩托车至本市青羊区**坝经一路**医院门口,由李某某徒手抢夺被害人陈某某佩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一对,后逃离现场,将该耳环销赃耗用。

同年10 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在本市金牛区驷兴街100号门口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11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函壹份、光盘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