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0********,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住汉川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及妻黄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及妻杨某某两家因田间小路的问题发生纠纷而相互辱骂,被告人郭某某用木锹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打伤。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处方笺、谅解书、诊断证明书、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沈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鄂汉川汉正鉴【2019】临鉴字第746号、鄂汉川汉正鉴【2019】临鉴字第755号;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郭某某1554961****.李某某1322714****、1388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