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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隐瞒犯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组**队。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组**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路**公司宿舍楼**栋楼下偷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后迅速逃离现场。事后,郭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顺源牌小雷霆王60V12A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20元。

2、2019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公寓楼下偷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后迅速逃离现场。事后,郭某某经由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低价销赃给曲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台铃牌小智铃48V12A锂电池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3.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路**公司宿舍楼**栋楼下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随后,郭某某让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某(另行行政拘留十日)将该车拉回深圳市南山区牛成村,李某甲在明知上述电动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郭某某予以转移。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金箭牌幻影72V20A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60元。

民警接被害人刘正清报案后,经视频研判,于2019年7月2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归案后,供述其还有盗窃周某某和陈某某电动车的事实,后民警又根据郭提供的线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从李某乙缴获刘某某和陈某某被盗电动车(均已发还)。后从曲某某处缴获周某某被盗电动车(尚未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涉案购车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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