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青海省西宁市人,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栋**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栋**号。曾因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94********,纳西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大理**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烟台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在昆明市**区**广场**室参与向某某(另处)、朱某某(另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经预谋,邀约石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打电话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添加被害人微信,由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再通过“聚POS”手机软件盗刷被害人信用卡。经公安机关依法查证,该诈骗团伙使用上述手段作案五起:2019年3月30日盗刷被害人祖某某信用卡资金11000元;2019年4月20日盗刷被害人吕某某信用卡资金7620元;2019年5月5日盗刷被害人武某某信用卡资金3070元;2019年5月20日盗刷被害人汪某某信用卡资金5850元;2019年5月22日盗刷被害人刘某某信用卡资金10000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五起,诈骗金额合计3754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金额合计21690元;被告人石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金额合计2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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