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收取场地费在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一楼一出租房聚众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月31日4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以及参赌人员11名,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无主赌资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李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具结书》3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 缴获的无主赌资22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扑克牌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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