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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来建平等赌博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江干区**住宅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来建平,绰号“阿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住宅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弄**号)。2008年10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舒卫星,绰号“小老板”,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上城区**巷**幢**室(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坞**号)。2019年6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2020年5月3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司机,住杭州市余杭区**村**号**室(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4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等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双浦等地组织他人以扑克牌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郭某某负责抽头、招募赌客,来建平帮助协调落实赌博场地、提供赌具及物资,舒卫星帮助招募赌客,蓝某某帮助保管抽头款,何某甲帮助在赌场外望风。具体如下:

1.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召集参赌人员叶某甲、余某甲、施某甲等人,在本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鱼塘边一房屋内,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2.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召集参赌人员叶某甲、余某甲、施某甲等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小镇一厂房内,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3.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召集参赌人员叶某甲、余某甲、施某甲等人,本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鱼塘边一房屋内,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看守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某、叶某甲、文某某、张某甲、施某甲、叶某乙、余某甲、苟某某、崔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张某乙、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苏某甲、何某乙、王某某、饶某某、罗某某、诸某某、沈某某、付某某、姜某某、苏某乙、童某某、叶某丙、余某乙、杨某某、万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郭某某、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建平、舒卫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来建平、舒卫星、蓝某某、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来建平、舒卫星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蓝某某、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杭,蓝某某1785711****、何某甲1373224****。

2.侦查卷壹册、其余案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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