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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曹县庄**镇**村**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为更好地销售其代理的性保健品,先后组建“宝**”“、九* *(**社)”、“**”等多个微信群,其中郭某某为群主,先后以微信号“n**”、“a**”、“b**”在群内发布多个淫秽视频链接。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郭某某发布的部分视频链接进行播放、录像予以固定。经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其中46个视频属淫秽物品。

被告人郭某某作为群主期间,任由成员微信号“**”、“w**”在“宝**”群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没有及时制止。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其发布的部分视频链接进行网络在线提取。经鉴定,其中“**”发布的64个视频属淫秽物品,“w**”发布的52个视频属淫秽物品。

2.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先后组建“宝**”、“九**(**社)”、“宝**”等多个微信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分别使用“**”、“w**”微信号在“宝**”群内发布多个淫秽视频链接。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分别对微信号“**”、“w**”在“宝**”群内发布的部分视频链接进行播放、录像予以固定。经鉴定,其中“**”发布的64个视频属淫秽物品,“w**”发布的52个视频属淫秽物品。

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号******担任“龙**”群主期间,任由群成员“c**”、“**”发布大量淫秽视频链接,没有及时制止。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其发布的部分视频链接进行播放、录像予以固定。经鉴定,其中“**”发布的69个视频属淫秽物品,“**”发布的54个视频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人庄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三部;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庄某某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供他人观看,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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