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村出租屋。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苗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乡**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16日投送浙江省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三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宿舍区**期**栋,由刘某某在楼下放哨,郭某某、杨某某进入该栋**单元**号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鸣宽城**栋**号潘某某家中,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台电脑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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