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海晏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海晏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15日,被告人殷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在海晏县公安局三角城派出所以张某某(系被告人郭某某妻子,于1991年病故)的身份冒领二代身份证,后一直以张某某的身份与被告人郭某某生活,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以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向海晏县社会保险服务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通过审核之后于2011年12月份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至2020年3月份共骗领养老保险金159048.1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向海晏县社会保险服务局退回冒领养老金15904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殷某某冒用张海青的身份办理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结婚证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证明等;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共计159048.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案发后及时退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鹏
检察官助理:黎玉珍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海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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