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宁夏****材料有限公司原始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办事处**路**号**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后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7月10日。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宁夏****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高新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鸿兵,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红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系宁夏****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郭某某系宁夏****材料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宁夏****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针状焦的生产与销售、化工产品等的销售、场地租赁等,注册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大道东侧**路北侧。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郭某某、牛某某为募集资金,初期以洛阳**石化有限公司扩大生产为由,后以宁夏****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生产经营为由,以高额利息(月2%以上)回报为诱饵,主要面向洛阳市涧西区南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是张某某,出借人是集资参与人,担保函是牛某某签名及宁夏****材料有限公司盖章,收条是郭某某签名的收据。牛某某承认自己给郭某某签了许多空白合同,并在借款人后面签的妻子张某某的名字,担保函是牛某某的签名,并盖有宁夏****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吸收的存款大部分转入郭某某、牛某某及张某某的个人账户,郭某某、牛某某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宁夏****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生产经营及集资参与人利息兑付等,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导致客户的存款不能兑付,2018年4月份集资参与人陆续报案。经审计,截止2019年1月29日接受报案群众18人,报案未兑付合同的金额1025万元,投入本金8,489,950.00元,获得收益1,178,150.00元,收回本金500,000.00元,投资净损失6,81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档案和吴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等;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牛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和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杨某某、刘某丙、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乙、沈某甲、沈某乙、郭某某、刘某丁、尤某某、邓某丁、尤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和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洛阳威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洛威信专审字〔2019〕第007号;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曾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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