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屋**号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居委会**厂**幢**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9年3月初,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开设经营“**”足道店,并雇佣王某某在该店协助管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违法人员万某某、袁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容留上述违法人员在其管理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至2020年6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与卖淫嫖娼人员万某某、袁某某、龙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等多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袁某某、龙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容留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容留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20年9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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