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2018年1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1年7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1月20日被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我院,同日我院收到全部案卷材料。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1日中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洋河口农业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丙家中,于某某(已判决)因故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口角,王某丙打了于某某面部一下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后于某某离开王某丙家电话联系韩某某(已判决)并到位于南戴河市场内的韩某某办公室向韩某某述说此事。韩某某听说此事后电话与许某某(已判决)联系,要求许某某将王某丙带至韩某某办公室。当日14时50分许,许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魏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魏某乙(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丛某某(已判决)、张某丁(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驾驶三辆汽车赶到王某丙家。在其家门口遇见王某丙后,许某某等人将王某丙拽上车,强行带至南戴河市场院内,许某某等人将王某丙拽下车对其殴打后,将其带到韩某某办公室,在于某某、韩某某在场情况下,许某某等人先后两次用棍棒、拳脚又对王某丙殴打。后韩某某以送王某丙去医院为名指使许某某等人将王某丙带离。许某某领会韩某某意图后带领被告人王某丁、张某丁(已判决)、魏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丛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曹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将王某丙带至北戴河新区戴河庭院小区绿化带处,王某乙、魏某甲等人再次使用镐把、铁锤等对王某丙进行殴打,直至将王某丙左腿打折,后将其送往北戴河281医院。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7年8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城市道路保洁卫生服务项目5标段招标中,韩某某指使张某乙使用自己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张某乙组织张某丙、丛某某、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到招标代理公司(秦皇岛市国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围标,最终韩某某的秦皇岛见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809786元,现未付款。
2017年8月28日,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垃圾清运项目对外招标中,韩某某指使张某乙使用自己的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后张某乙组织丛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员到招标代理公司(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参加围标,最终韩某某控制的秦皇岛豪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736000元,现未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备案资料及相应文件等书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二张;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韩某某、于某某、许某某、张某乙、魏某甲、魏某乙、张某丙、王某乙、马某某、张某丁、曹某某、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参与围标活动且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丁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丁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物证:手机一部。
4.光盘二张。
5.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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