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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俊峰、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与葡萄架乡人民政府签订租用葡萄架乡转香庙村北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种植绿植,在王某某对土地改良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同杨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阻止工地施工向王某某索要喝酒钱。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5月13日先后带领王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于到王某某租赁的土地改良现场,以言语威胁阻止施工,多次向王某某拿硬要钱款21000元和两条玉溪香烟。郭某某自己得款20000元及两条玉溪烟,将1000元用于与王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吃饭。

二被告人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租赁合同、转账记录;2.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被郭某某等人强拿硬要钱款的事实;4.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王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同他人预谋后,强拿硬要他人钱款,数额在1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峰、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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