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室,现住户籍地,无业。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在银川市兴庆区**创业园**号库房内开设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捕鱼机”、“拍机”等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介绍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场内管理财务。2018年8月26日6时许,郭某某、万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厅赌博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捕鱼机”游戏机16台、“拍机”游戏机41台。经鉴定,缴获的57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以及同案犯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