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61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白银**保健食品店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8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系白银**生活馆**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镇**村**号,住白银市白银区**生活馆**店。2018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白银**生活馆**街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白银市白银区**生活馆**街店。2018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白银区**公司“大凡”投资、“秘骨”投资、“怀股”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以向投资人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信任后,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举办业务推介会等方式向白银区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又指派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分别在白银区**食品店1号店、白银区**食品店2号店以店长名义,采取上述方式向多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经兰州**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达156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2175.2万元。
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兰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证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池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