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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王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8********,汉族,高中文化,**合作社**,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8********,汉族,初中文化,**合作社**,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6********,汉族,初中文化,**合作社**,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5********,汉族,高中文化,**合作社**,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9********,汉族,高中,**合作社**,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田某某、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28日,程占利在富平县工商局注册设立富平县**合作社,注册业务范围为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供应甜玉米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贮藏、包装本社成员所种植的甜玉米;为本社成员引进甜玉米种植所需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程占利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邢某某等人为**。合作社成立以后,以资金短缺为由,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存款年息123‰,由**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

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亿利鑫合作社共吸收461名集资参与人员股金,涉及股金13213156.00元。已退还6229610.00元,支付股利574524.90元,扣除已退还股金及股利,尚有316名集资参与人股金6409021.10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28人股金739800元,378728元未兑付;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33人股金646630元,398299元未兑付;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6人股金560000元,369087元未兑付;被告人田某某法吸收19人股金515200元,330860元未兑付;被告人邢某某非法吸收18人股金300730元,255032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退赃票据、股金单复印件等书证;同案人员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田某某、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刚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153****;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137****;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家,联系电话1357152****;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133****,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056****;

2.案卷材料二册;

3.起诉书二十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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