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45********,汉族,文盲,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月6日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向其母亲、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100颗、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0小袋,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村**号家中贩卖上述毒品。
2019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村家中向靳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甲基苯丙胺9小袋,从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村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0小袋及麻果壶4个、吸管69包、锡纸53盒。靳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已被靳某某及马某某吸食。
剩余毒品,除有20余片甲基苯丙胺片剂被盗外,其余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已被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贩卖所得被被告人郭某某使用。
经称量,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共重1.15克,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及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9袋共重4.69克。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麻果壶、吸管、锡纸照片;2.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定证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笔录等书证;3.证人靳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武禁毒)公(司)鉴(毒)字[2019]DX531号检验报告;6.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合16.28克(其中已查获部分重5.84克,未查获部分约合10.44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村**号,联系方式:1355420****;保证人:郭某乙,联系方式:1862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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