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苑**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达歌,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达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4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利,单独或与被告人王某某共谋,利用其二人在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公司客户网站管理权限,违背**公司及公司客户意志,接受郝某某(另案处理)委托,非法向上述网站上传验证文件,帮助其绑定百度、360SSP账号,违法所得4345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9月开始与郭某某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并与郭某某商定违法所得五五分成,共计从被告人郭某某处获取违法所得7400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脑等物证;
2.户籍信息、用工合同等书证;
3.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及另案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野俊杰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0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9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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