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甲,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出境至缅甸,2020年1月王某甲郭某某与联系后出境至缅甸。2020年3月底,经他人运送到缅甸南邓后,二被告人在南邓问到有人可以运送回国去昆明后,回来告诉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次日,王某甲、韦某某、王某乙一同去找人商谈运送偷越国(边)境回国事宜,2020年4月4日,郭某某、王某甲、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五人在他人运送、安排下,从缅甸南邓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入境,当日凌晨1时许,从缅甸南邓边境小路偷越入境中国沧源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活动轨迹等书证;2.抓获经过、证人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辩认笔录、照片,辩认嫌疑人笔录(附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违反国(边)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联系电话:1318073****;
2.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3475****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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