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镇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单元**楼。2013年7月19日因吸毒被镇巴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7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在汉中监狱服刑,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某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6********,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陕西省镇巴县**镇**村**组,2015年6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甲、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被害人龙某某与程某某合伙开设在镇巴县**乡**附近的赌博场所,准备向他人放高利贷,遭到龙某某拒绝。被告人王某甲因不满,掀翻正在赌博用的桌子,龙某某制止过程中扬言要剁掉王某甲的手。王某甲离开后,便找亲戚郭某某帮忙教训龙某某。随后,郭某某又约叫了何某某,三人一同前往赌博场所寻找龙某某报复,因龙某某外出寻找未果。次日王某甲便与郭某某商量,由王某甲找到龙某某后通知郭某某等人,郭某某再带人去教训龙某某。后王某甲得知龙某某在镇巴县**附近的“**烧烤店”,电话告知郭某某,郭某某遂约叫周某甲、何某某驾车一起到烧烤店门前。王某甲找到龙某某后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某安排何某某打电话给王某甲,问“整不整,要整就快点。”王某甲接完电话就与龙某某打了起来,郭某某遂打开所驾车辆的后备箱,与周某甲、何某某每人拿了一根PVC管子去给王某甲帮忙。三人拿着管子对龙某某进行追打,龙某某情急之下跑进烧烤店拿起啤酒瓶自卫,被追上来的周某甲持PVC管击打在头部,致龙某某当场晕倒,郭某某等人驾车逃离。龙某某头部受伤后住院治疗,后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伤字(2014)19号”鉴定,龙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
二、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镇巴县**乡**路**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先后数次向被告人郭某某借高利贷8万元,用于赌博。郭某某为了让还钱强行扣押借前妻某某丙的陕A****5众泰越野车钥匙,告知要扣押车辆让其还钱取车。解释该车系前妻某某丙所有,他已与某某丙离婚,郭某某不听解释,将车辆开至**酒店地下车库并在车右侧轮胎上锁。车辆被扣的一个多月中,经过与郭某某协商,由先还款3万元,郭某某将车还给某某丙。2017年11月7日,某某丙为尽快取回车辆,于当日下午将2万元现金送至郭某某住宅楼下,郭某某拿钱后,将车钥匙归还某某丙,告诉某某丙车辆停放在**酒店地下车库。某某丙到**酒店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车辆右侧前后轮均被车锁锁住无法开走,经询问,郭某某称继续还钱才能取车。因车辆已到年审验期,某某丙无奈又筹集1.5万元于11月21日交给郭某某,郭某某才将扣押某某丙的车辆归还。前后两次郭某某从某某丙处敲诈现金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甲、何某某为泄私愤,在人群聚集的街面持械追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及龙某某头部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转嫁债务,以强扣他人车辆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7月9日犯运输毒品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健
检察助理 高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现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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