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甲,男,中共党员,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6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派出所,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厦**楼**室,延安市**局宝塔**局干部。2020年8月27日,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抓捕归案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实验小学对面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紫金皇都KTV"老板。2017年6月14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9月8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依法从汉江监狱将被告人禹某某押解回再审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5日,胡某某、郭某某等人酒后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紫金黄都KTV消费后,胡某某因结账与紫金皇都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郭某某电话叫来了马某某(批捕在逃)马某某带领李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到紫金皇都KTV与紫金皇都经理黄某某发生争执并对黄某某进行了殴打。事后胡某某话不投机惹怒了马某某。当晚胡某某电话邀约第二天12点在百米大道王府酒店吃饭对马某某赔礼道歉。次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禹某某和马某某、李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到王府酒店一个包间吃饭。期间,马某某叫来了闫某甲(已判决),期间胡某某与马某某再次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马某某、闫某乙、李某某随即离开王府酒店。马某某、闫某甲纠集总共三十余人聚集在禹某某开的紫金黄都KTV准备与胡某某闹事。被告人郭某某、禹某某等人也相继离开。郭某某、王某某在百米大道王朝会所喝茶时,马某某将禹某某也叫到了王朝会所,马某某告诉禹某某、郭某某等人“胡某某欠收拾”之类的话,并向郭某某问了胡某某的办公室地址后离开了。马某某带人将胡某某、冯某某、秦某某强行拉着尹家沟后沟居然之家的工地。将胡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拉在工地的简易房子进行了殴打,后又让工地钩机司机贺某某挖了土坑,将胡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拉进土坑,命令三人爬在坑中,马某某、闫某甲、李某某等人往土坑填土活埋三人,三人反抗就用铁锹把子殴打。期间,马某某将郭某某、禹某某也叫到了现场。马某某说了一句“今天老子有事,你们都是共犯”后,马某某让郭某某、禹某某也往土坑填土。郭某某、禹某某也用铁锹往胡某某等人所在的土坑中铲土。居然之家工地老板邵某某得知后,打电话叫来了马某某的妻子艾某某,艾某某到达现场后阻止了马某某等人行为。胡某某当时恐惧至极,就让郭某某与马某某协调处理此事,郭某某承诺一定给马某某交代后,马某某才同意郭某某将胡某某、秦某某、冯某某领走。次日,马某某到郭某某的办公室,通过郭某某向胡某某索要100万。胡某某由于害怕马某某答应给马某某100万元。当时郭某某借胡某某370万,郭某某就分两次给马某某转账83万和10万现金,因马某某借其7万,郭某某总共给了马某某10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永刚
检察官:胡小兵
检察官:黄丽娜
检察官:胡 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禹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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