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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1********,汉族,大专肄业,出生地陕西省韩城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后半年开始,通过QQ号44913****(昵称“哦”)在QQ群里以人民币99元或者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投资人资料。2019年10月2日,秦某某以QQ收款方式收取50元后,向被告人郭某某出售包括名为“1000互换资源”、“1500互换资源”、“1800个投资人资料”等14份投资人信息,内容包含个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箱微信等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8000余条。郭某某购得前述资料后,通过QQ号、微信联系上王某某,在向王某某提供前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收款方式以1400元的后向王某某出售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董事经理总监等数据”、“中国400+知名投资机构1400+顶尖投资人信息”2份投资人信息,内容包含个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箱、微信等个人信息,合计十万余条。

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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