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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罗某某、沈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611号

被告人郭伯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嘉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2007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展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5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五星村家田心围路44号,前任股东、法人代表:郑某某,现任股东、法人代表:王某甲。

广州嫘祖凤凰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北168号201(亚伟商城二楼),前任法人代表:郑某某,法人代表于2018年6月变更为王某甲;前任股东:王某甲、广州展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任股东:许某、广州展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打着弘扬嫘祖文化、创建嫘祖凤凰商城的名堂,以高收益为利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架设一个投资返利网站(网址:www.zhmqlz.com和www.zhmlian.com)。投资人在投资返利网站注册账号后,将投资款以现金、刷卡、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给郑某某等人后,其账号每日有投资金额千分之六的提现积分和购物积分返还,提现积分可以兑换成现金提取到投资人绑定的银行账户上,提现需扣除约11%的手续费,王某甲等人承诺投资者等嫘祖凤凰商城正式上线后,购物积分可在嫘祖凤凰商城上购物。

郑某某等人收到投资人投资返利平台资金后,汇入公司员工林某华账号为62148320********的招商银行账户,由林某华将返利资金汇入投资人绑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林某华的银行账户共将900多万元汇入到约600个账号。

2017年底,王某甲向会员宣称其从美国引进区块链虚拟货币“LBC币”,并从2018年3月份开始叫投资者上雷达钱包的网站(网址:rararlab.org)注册成为雷达钱包会员,称将来可在登陆雷达钱包网站买卖“LBC币”,声称“LBC币”可在一年内升值50到100倍。2018年4月13日,王某甲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1978小镇”召开区块链发布会,有约400名投资者到场,王某甲上台介绍“LBC币”的升值空间与发展前景,怂恿投资者购买“LBC币”。

2018年5月中旬,王某甲等人将投资返利平台的收益降低,从原来每日返还千分之六积分降低为千分之一,同期,投资人可在雷达钱包网站或其手机APP“雷雷钱包”上充值购买“LBC币”。王某乙与王某甲等人趁机鼓动投资者购买“LBC币”,声称购买“LBC币”在一年内将有几十倍的回报。2018年5月中旬到2018年6月底,“LBC币”的价格从上市时的每个约2元涨到3.2元后,急剧下跌到每个0.02元。之后,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去向不明。

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与同案人郑某某、黄某某在该投资返利平台设立公共账号,并绑定被告人罗嘉俊的银行卡,由被告人罗嘉俊负责管理,该账号的资金由被告人罗嘉俊提取用于支付公司场地租金和其他办公开支等。被告人沈某某承担公司场地部分租金,并将该部分租金交给被告人罗嘉俊。

被告人郭伯平作为广州嫘祖凤凰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是公司“区块链”负责人,承担公司场地租金,负责发展培训会员;

被告人罗嘉俊作为广州嫘祖凤凰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承担公司场地租金,负责发展培训会员;

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广州嫘祖凤凰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副总,承担公司场地租金,负责发展培训会员。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以发扬嫘祖文化为名经营投资返利平台和LBC币业务进行集资诈骗,骗取92名被害人参与嫘祖凤凰商城返利平台和LBC币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610,967.73元,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387,604.83元;骗取5名被害人的损失金额约人民币887,600.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辉人民币20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华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姚某鸿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全、蒋某、林某华、杨某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青、古某聪、郭某辉、姚某鸿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鉴证业务报告;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嘉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泽雄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伯平、罗嘉俊、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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