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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号,住新余市渝水区**花园**期**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1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村分散户,住新余市渝水区**花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渝水区青年路东方巴黎家具广场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

2019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按郭某某的要求,在本市城北沿江路红馆KTV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温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案发后,2019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侦查人员在郭某某、罗某某居住的康盛世纪花园二期36栋2单元303室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6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讯问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被告人罗某某参与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罗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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