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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聂某某盗窃案)_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村委会**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日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三次到广东省德庆县**镇**对面的**村委会**山上分别盗窃了他人砍伐下来的松木1.5吨、1.95吨、2.11吨,盗窃后运到**有限公司销赃,共得740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聂某某伙同郭某甲到德庆县**镇**所对面的**村委会**山上盗窃他人砍伐下来的松木2.15吨,盗窃后运到**有限公司销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和聂某某又到上述地点盗窃松木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3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木材收购报告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聂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聂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聂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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