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聂某某盗窃)(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镇***村*组,现住**省**市**区**社区****号,因犯**罪于****年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于****年*月被***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年;因犯**罪、****罪于****年**月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因**于****年**月被**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年*个月;因犯**罪于****年**月**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省****镇**居委会*组***号,现住**省**市**区**办事处***居委会****,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于****年*月*日被**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年*个月;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元;因犯**罪于****年**月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聂**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郭**、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聂**于****年*月**日从**乘坐汽车到**县城。同年*月**日下午,被告人郭**、聂**窜至**县**镇*******幼儿园隔壁小巷内盗窃鲍**的一辆*色**牌弯梁摩托车,二人于同年*月**日在**县城驾驶该摩托车时被交警查获。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牌摩托车于****年*月**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聂**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2、被害人鲍**的陈述;

3、被告人郭**、聂**的供述;

4、**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江禹伸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郭**、聂**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