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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胡某某洗钱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浙江省奉化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街道**村**号捕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宁海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胡某某涉嫌洗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钱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冯某某(另处理)筹备在遵义成立公司,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筹备并帮助公司选址,后钱某某、冯某某于20017年11月22日在遵义市登记成立贵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2017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胡某某。后钱某某、冯某某和郭某某口头约定合作在贵州省威宁县投资做油茶、半夏种植等项目,由郭某某负责种植基地管理。2018年3月至12月,**公司以投资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00余万元,期间钱某某多次带领集资参与人到威宁县种植基地考察,郭某某参与接待。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通过提供个人账户以及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共计289150元,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然提供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52969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经营合作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及性质,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接受转账及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察官袁可、李果、刘莲

                        检察官助理刘昳、杨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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