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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胡睿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04年3月1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原闸北分局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庄**组**号,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房间。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14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胡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时许,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二人至本区宝安公路2230号鑫海快捷酒店二楼一赌博场所(已拆除),并欲进入场内进行赌博活动。曹某某、陈某某因被赌场工作人员拒绝进入赌场内,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而后被告人郭某某、胡睿伙同於某某、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持械殴打、拳打脚踢的方式将曹某某、陈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曹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眶底壁及眶外壁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额窦多发粉碎性骨折,左侧颧弓多发骨折等,构成轻伤;陈某某遭外力作用至左颧突处挫擦伤、左眼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某、胡睿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7月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郭某某、胡睿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睿等人在上址殴打其二人的经过。

3.证人梁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胡睿等人殴打两名被害人后,其二人将两名被害人送至医院就医的情况。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上址房屋出租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胡睿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郭某某、胡睿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胡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胡睿伙同他人持凶器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胡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胡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胡睿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苏建芳

检察官助理龚文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胡睿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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