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艾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19197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523198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镇**村**巷**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5198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区**栋**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轩**室开设赌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两组12台并提供赌场租房费用人民币2万元,占赌场60%股份;被告人艾某某与董某某负责前期租房,搬运和组装打鱼机,各占赌场20%股份。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艾某某负责组织客源、记账上分与资金结算等赌场经营管理活动,被告人董某某负责招揽客源及陪玩烘托气氛等工作。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察、扣押、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田

检察官助理: 李硕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董某某在住处候审。

2、案卷二册。

3、材料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