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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蒋某某等3人赌博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桐乡市**街道**村**号(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2009年8月3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2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月30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2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村**号程某某家中,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2、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集镇被告人沈某某经营的“咬*”饭店内,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3、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沈某甲、陆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集镇被告人沈某某经营的“咬*”饭店内,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4、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陆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家中,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5、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沈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村**号魏某某家中,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800余元。

6、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家中,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7、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组织赌博人员陆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沈某甲等人在桐乡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家中,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沈某某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聚众赌博七次,抽头获利共计14800元,被告人蒋某某参与赌博三次,涉及抽头数额共计6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赌博二次,涉及抽头数额共计6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沈某某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沈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沈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5. 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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