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3********,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北省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起,被告人郭某某租用焦作市温县中福路**塑业有限公司房屋作为生产场地,购置印刷机、裁纸机、折页机、胶印机等印刷生产设备,并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雇佣多名工人,在未办理经营证照、未经专有出版权人授权情况下,在此印制、销售书籍等出版物。2019年3月21日,焦作市及温县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将该印刷场所查封,现场查获大量图书出版物及印刷生产设备。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抓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现场查获的《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等成品书10种12231册、《201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护理学(师)》半成品书710册,属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印刷机、书籍等物证;3.现场检查笔录;4.出版物鉴定书;5.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6.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延乐
祁珊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