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宝安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镇**村**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宝安区**工业园宿舍**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宝安区**街道**区**工业区**楼的深圳市**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提供麻将桌供他人打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谢某甲系该公司员工,平时负责打扫卫生,接待客人并负责每张麻将桌收取3-4百元的水钱。2020年5月起,郭某某又提供办公室供他人以扑克牌“赌六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郭某某负责发放筹码,每10000元筹码抽水100元。郭某某、谢某甲在该场所进行扑克牌赌博十余次,抽水获利人民币约4-5万元。2020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余某某、任某某等参赌人员5人,参赌人员处缴获筹码(赌资)人民币44120元。同时将涉嫌开设赌场的郭某某、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赌资筹码(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帐本一本,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任某某、曾某某、谢某乙、刘某某、谢某丙、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谢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侦查机关对作案工具筹码等物证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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