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呼呼”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后,与被告人谢某某合谋,以被告人郭某某与朱某某谈恋爱的名义,编造“给弟弟妹妹买衣服,去无锡没有路费、老人生病没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9886元。
案破后,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9886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宇
2021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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