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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盗用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村**街**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30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焦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章丘区**街道**村从事二手车交易期间,为了降低买卖车辆的风险以及方便交易,在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阎某某身份证通过**二手车市场**车行工作人员赵某某、李家埠二手车市场工作人员焦某某等人将车辆过户到阎某某名下“备户”,再将车辆出售。2019年10月,阎某某审车时发现自己名下不知名车辆遂报警。经查证,被告人郭某某盗用阎某某身份证件办理过户8次,被告人赵某某、焦某某作为二手车从业人员代阎某某出具虚假的委托书帮助郭某某办理过户各3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焦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在二手机动车过户业务过程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前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焦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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